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可分为1-3等,一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受资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如使用高档手机、电脑等);
3.本学年有违反院规院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5.有补考或无故旷课等现象者;
6.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后5%者;
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分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2.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向各分院提出书面申请。
3.班上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分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
4.各分院评选。各分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分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表》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分院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6.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
7.学院审定、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公示获得;
8.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助学金发放、管理:
国家助学金以银行卡形式发放或自愿冲抵学费,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每人每学期,分两学期发完。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