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选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院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必须连续两个学期在全班前三名以内,并且,至少一次获得当学年院内学业优胜奖一等奖学金或上学年每门学科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

6.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本学年有违反校纪校规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分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2.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本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班上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表》。

3.班上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分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4.各分院评选。各分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分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分院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6.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

7.学院审定、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8.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奖学金发放、管理

国家奖学金以发银行卡形式发放或自愿冲抵学费,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情况预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